这里指一九八○年五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的厦门四个城市设置的经济特区和一九八四年五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对外开放的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及海南行政区。一九八五年后,陆续又有一些沿海城市被划为沿海经济开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