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通过加工订货、经销代销、统购包销等形式,开始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初步的社会主义改造。一九五三年中共中央在过渡时期总路线中明确提出逐步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开始转入重点发展公私合营这种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即国家在企业中占有相当股权,公私双方共同经营企业,公方代表居于领导地位,企业利润资方所得大体占四分之一,其他大部分归国家和工人。这样就使企业具有了不同程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草案),确定把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推进到全行业公私合营阶段。一九五五年底至一九五六年初,全国范围内的全行业公私合营形成迅猛发展的浪潮。到一九五六年底,基本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