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化是土地改革后,通过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形式,逐步把农业的个体经济改造成为集体经济的过程。建国初期,在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农村中,即出现了实行劳动协作的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一九五三年中共中央先后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和《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中提出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使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广大农村得到普遍发展。一九五五年七月,毛泽东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同年十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随即出现了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的浪潮。一九五六年底,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