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山,一九三一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初期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张子善,一九三三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初期任中共天津地委副书记、天津专区专员。他们任职期间,利用职权盗用飞机场建筑款、治河款,克扣干部家属救济粮、地方粮、民工供应粮,并骗取银行贷款,将这些款项以机关生产名义违法经营,获取暴利,从中大量贪污,进行贿赂,任意挥霍。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中共中央华北局报请中央批准,依法律手续将刘青山、张子善逮捕。十二月刘、张被开除出党。一九五二年二月被河北省人民法院临时法庭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