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四年五月四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关于进一步开放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建议。这十四个沿海城市是: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和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