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中英两国政府在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就香港问题达成的协议。该协议于同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北京草签,十二月十九日由中英两国政府首脑在北京正式签署。协议包括一个主体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三个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和《关于土地契约》。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两国政府在北京互换中英联合声明的批准书,联合声明从此生效。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政府将在同日把香港交还给中国。中国政府在联合声明中阐述了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主要有:设立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香港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保持财政独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香港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中国政府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五十年内不变。协议还就香港政权顺利交接的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