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九年七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试办出口特区。一九八○年五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当年八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这些经济特区相继兴建。一九八四年邓小平考察了深圳、珠海、厦门三个经济特区。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管理体制,建设上以吸收利用外资为主,经济所有制实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的多元化结构;经济活动在国家宏观经济指导调控下,以市场调节为主;对外商投资予以优惠和方便;特区拥有较大的经济管理权限。一九八五年以前,四个经济特区主要进行以创建投资环境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从一九八六年起,致力于发展以工业为主、工贸结合、农牧渔和旅游业并举的外向型经济。一九八八年四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海南岛为海南经济特区,实行更加灵活开放的经济政策。我国现有的五个经济特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对外开放的窗口作用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