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于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条约规定:缔约双方应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确定彼此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或武力威胁;继续为开展经济和文化合作,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太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双方确认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同年十月二十三日,邓小平副总理在日本东京出席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互换仪式,条约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