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年五月,中共中央西南局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和西藏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和平解决西藏问题的十条政策。后经中共中央批准,作为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的条件,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南军政委员会、西南军区的布告中公布。其主要内容是: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英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实行西藏民族区域自治;西藏现行各种政治制度维持原状,概不变更,达赖活佛之地位及职权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实行宗教自由,保护喇嘛寺庙,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维持西藏现行军事制度不予变更,西藏现有军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之一部分;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 活;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完全根据西藏人民的意志,由西藏人民及西藏领导人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对于过去亲英美和亲国民党的官员,只要他们脱离与英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关系,不进行破坏和反抗,一律继续任职,不究既往;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