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在地方政权中的平等权利,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关于民族政策的基本精神,在一些民族杂居地区曾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周恩来总理签发《国务院关于改变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指示》,将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县和乡改建为自治县、民族乡或一般的县和乡;将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专区和区改建为自治州和自治县或专员公署、区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