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爆发后,晋冀鲁豫边区的抗日民主政权,为发展战时生产、提高劳动热情、保护工人与增进劳资双方利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曾颁发过有关雇工增资内容的法令。其中规定:雇工的工资依照各地生活状况,一般以除工人本身外再供一个人至一个半人的最低生活费用为标准。延长工时必须按钟点增发工资;假日继续工作,除发原工资外,应按标准增发工资。